【水治理·资讯】环保严查,查什么?
日前,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指出严格禁止“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地在生态环保督查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等简单粗暴行为。
一边是史上最大环保督查,一边是禁止一刀切,当前国家环保严查势头不减,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环保风暴的席卷下,企业该如何自查更好地应对呢?
1 、环保督查一般查什么?
根据督察组督察相关领导的讲话,查环保问题重点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1、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3、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4、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2、 地方检查会检查哪些?
1、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
2、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
3、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
4、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5、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6、偷排废水;
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8、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9、粉尘污染;
10、未公示环评;
11、无环保审批手续;
12、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13、违法建设;
14、私设暗管排污;
15、煤渣到处飘散;
16、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17、无废水回收系统;
18、未办理取水许可;
19、没有亮照经营;
20、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21、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22、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23、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24、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5、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26、排污许可证过期;
27、非法生产;
28、过滤池COD超标;
29、无排污许可证;
30、环保投诉严重;
31、恶臭、废气污染严重。
3、环保监察执法到现场查什么?
1 环察人员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3 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十大方面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6)检查废气处理情况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7)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8)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9)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10)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